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偷情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但與配偶偷情的第三方(小三)的行為并非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調(diào)整對象,其行為屬道德調(diào)整范疇。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并在離婚訴訟中依法向其配偶主張。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15年10月期間認識陳某妻子,因陳某妻子從事按摩工作,張某經(jīng)常來店里按摩消費,并以教開車、約吃飯等為由與其進一步交往密切。隨后張某提出開房,雙方經(jīng)常發(fā)生性關系,導致陳某妻子懷孕,并于2016年10月23日生育小女兒。對此,陳某當時并不知情。今年9月初陳某無意中發(fā)現(xiàn)妻子手機顯示其與張某有男女曖昧關系的信息,才得知雙方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長達數(shù)年。為此陳某遭受他人非議,受到巨大打擊的精神痛苦。陳某找到張某家里討個說法,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但張某拒不認錯,拒絕賠償陳某上述損失,雙方協(xié)商無果,如今陳某身心疲憊,家庭不和甚至破裂,故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給陳某賠禮道歉并賠償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合計10萬元。
裁判理由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侵權責任糾紛。通過庭審查明的事實可知,陳某不是陳曉某的生物學父親,而張某系陳曉某的生物學父親,陳某沒有法定的義務撫養(yǎng)小孩,陳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為撫養(yǎng)張某與陳某妻子江某紅生育的小孩,張某的行為存在明顯的過錯,對陳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陳某的各項損失,評判如下:一、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陳某主張100000元。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存在重大過錯,對陳某的精神傷害顯而易見,綜合考慮撫養(yǎng)年限、張某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為40000元。二、親子鑒定費,陳某主張3200元,張某未提出意見。該主張有相應的票據(jù)予以證實,故予以支持。三、律師費5000元。該項費用不是必然發(fā)生的費用,陳某主張于法無據(jù),故該主張不予支持。四、關于陳某主張要求張某返還車輛。法院認為,張某贈予陳某妻子的車輛是否屬于共同財產(chǎn)應由陳某與妻子的離婚訴訟分割,本案不作處理。五、關于陳某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給陳某賠禮道歉的訴請,法院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院根據(jù)事件的影響及張某的過錯程度,認定張某應當在本地新聞媒介-《新余日報》刊登公告,公告針對張某的行為向陳某致歉。綜上,判決:一、張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在《新余日報》刊登致歉公告,公告內(nèi)容需事先經(jīng)本院審查,(逾期不履行,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將在《新余日報》刊登本判決書主要內(nèi)容,所需費用由張某承擔);二、張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陳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3200元。
張某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19)贛0502民初7817號民事判決,向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10月23日,江某紅生育陳曉某。陳某非陳曉某的生物學父親。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5民終787號民事判決:一、解除江某紅與陳某的婚姻關系;二、婚生女兒陳宸依(2014年1月19日生)由陳某直接撫養(yǎng)至成年止;三、江某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陳某50000元;四、陳某與江某紅共同所有的城北仰天西大道399號加州國際公館2棟1單元1602號商品房(不動產(chǎn)權證書號:S00155287)歸陳某所有,江某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協(xié)助陳某辦理該房屋產(chǎn)權變更手續(xù);四、原在江某紅名下雙方共同所有的案涉車輛及27萬元江某紅所有;五、陳曉某(2016年10月23日生)由江某紅直接撫養(yǎng)至成年;六、駁回江某紅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案屬侵權責任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某能否向張某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本院認為,陳某的請求權成立與否要看張某是否構成侵權。首先,陳某認為張某侵犯了其名譽權,故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失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xiàn)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chǎn)權益?!鼻址该u權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行為,如在報紙、雜志、網(wǎng)絡、廣播、電視等刊載、播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文字、語言、圖片的行為,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本案張某與江某紅的婚外情屬二人之間的你情我愿,較為私密,并不構成侵犯陳某的名譽權。其次,陳某向張某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基于因張某與陳某的前妻江某紅婚外情且生下了二人的孩子,導致陳某與江某紅離婚,故張某應承擔侵權責任。本院認為,張某是否構成其他侵權,要看張某的行為是否具備其他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過錯、違法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我國婚姻法只規(guī)定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規(guī)范的是合法夫妻的權利、義務以及違法義務的責任,介入他人婚姻關系的“第三者”不受婚姻法調(diào)整。本質(zhì)上,陳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來自《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北景钢?,陳某自認江某紅在離婚前一直住在家里,則張某與江某紅只構成長期通奸,不構成重婚或者同居。因此,張某的通奸行為并非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調(diào)整范圍,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其行為屬道德調(diào)整范疇,應受到道德譴責。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陳某作為無過錯方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只能向江某紅主張,不能向張某主張。況且,從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看,陳某在與江某紅后來的離婚訴訟中也已主張了相關權利并得到了相應支持,因此,陳某向張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當。張某并非本案適格被告。綜上所述,張某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判決撤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18)贛0502民初7817號民事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陳某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贛05民終124號民事判決,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名譽侵權的主要方式有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重要隱私等。本案中,張某與江某因婚外情導致江某懷孕生育,應當受到譴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币虼?,張某的行為并非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調(diào)整對象,其行為屬道德調(diào)整范疇。陳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并在離婚訴訟中依法向其配偶主張。陳某向張某主張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二審判決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故裁定駁回陳某得再審申請。
關聯(lián)索引
一審: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19)贛0502民初7817號民事判決
二審: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贛05民終124號民事判決
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民申1027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