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在此首先要說明的是,我目前只是在實踐的理解中使用自由這個概念,而在這里排除了先驗意義上的自由概念,后者不能經驗性地預設為解釋現象的根據,相反,它本身對于理性是一個問題,如同前面所揭示的那樣。就是說,有一種任意僅僅是動物性的,它只能由感性的沖動來規(guī)定,亦即從病理學上來規(guī)定。但那種不依賴于感性沖動、也就是能通過僅由理性所提出的動因來規(guī)定的任務,就叫作自由的任意,而一切與這種任意相關聯的,不論是作為根據還是后果,都稱之為實踐的。因為,不僅是刺激性的東西,即直接刺激感官的東西,在規(guī)定著人的任意,而且,我們有一種能力,能通過把本身以更為間接的方式有利或有害的東西表象出來,而克服我們感性欲求能力上的那些印象;但這些對于我們的整體狀況方面值得欲求的、即好和有利的東西的考慮,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所以理性也給出了一些規(guī)律,它們是一些命令,亦即客觀的自由規(guī)律,它們告訴我我們什么應該是發(fā)生的,哪怕它也許永遠也不會發(fā)生,并且它們在這一點上與只涉及發(fā)生的事的自然律區(qū)別開來,因此也被稱之為實踐的規(guī)律。
但理性本身在它由以制定規(guī)律的這些行動中是否又是由別的方面的影響所規(guī)定的,而那在感性沖動方面被稱作自由的東西在更高的和更間接地起作用的原因方面是否又會是自然,這點在實踐中與我們毫不相干,我們在實踐中首先只向理性求得行為的規(guī)范,而那個問題只是一個思辨性的問題,只要我們的意圖是針對行為舉止,我們就可以把它置于不顧。所以我們通過經驗而認識到,實踐的自由是自然原因之一,也就是理性在對意志作規(guī)定的原因性,而先驗的自由卻要求這個理性本身(就其開始一個現象序列的原因性而言)獨立于感官世界的一切起規(guī)定作用的原因,就此而言先驗的自由看起來是和自然律、因而和一切可能的經驗相違背的,所以仍然是一個問題。但是對于理性的實踐運用來說這個問題是不該提出的,所以我們在純粹理性的法規(guī)中只涉及兩個與純粹理性的實踐興趣相關的問題,鑒于這兩個問題,純粹理性運用的某種法規(guī)必定是可能的,這就是:有一個上帝嗎?有來世嗎?先驗自由的問題只涉及思辨的知識,我們完全可以在討論實踐時把它作為毫不相干的問題置之不顧,何況在純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中已經可以找到對這個問題的充分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