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開頭,馬斯洛就解決概念問題,對“自我實現的人”給予多個維度的定義,我想,他是想從不同的角度闡明“自我實現的人”的本質。
定義1:自我實現的人,即更為成熟、更為完滿的人,是在他們的基本的需要已得到適當滿足以后,又受到更高層級的動機——“超越性動機”——的驅動的人。
定義2:自我實現的人實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感到焦慮、空虛和孤寂,也不會有自卑感或卑微等不健全的感情的人。
定義3:要是將人的基本需要假定位人類個體唯一的動機,那么可以說,自我實現的人不過是“非驅動”的人。
定義4:自我實現的人是恬然自發(fā),天然情真的人,他們比其他人更易于把握自己的真性。
定義5:自我實現的人(1)是完全健康、沒有疾病的人;(2)是基本需要已經充分滿足的人;(3)是能主動積極地運用自己的能力的人;(4)是為一些他們所為之奮斗,為之求索并奉獻忠誠的價值所激勵的人。
自我實現的人的這些更高層級的動機和需要可以稱之為“超越性需要”。但超越性需要并不是在基本需要滿足后就能自然而然地得到保證。
每一個自我實現的人都獻身于某一事業(yè)、號召、使命和他們所熱愛的工作,也就是“奮不顧身”。這種赤誠和獻身精神的明顯特征是熱情、慷慨和對工作的深厚感情,人們完全可用天職、召喚、使命等古老的詞匯去描述它們。甚至可以用“注定”或“命運”這樣的詞匯去描述。也可以比作宗教意義上的祭獻,即為了某一特殊使命、某一超于個人之外的事業(yè)或比個人更為重要的事業(yè),為了某些不夾雜私利、某種與個人無關的事業(yè)而犧牲自己或敢把自己奉獻給“圣壇”。
對于追求做自我實現的人而言,最為理想的是,內在的需求與外在的要求契合一致,“我意欲”也就是“我必須”。內在需求可以說是人內心的反應,是人內在地感覺到一種與責任完全不同的自我沉迷。外在的要求是主體對環(huán)境的反應,對他人的命令的反應。在這種情形下,人所感到的是職責感、義務感和責任感,更多的是“我必須、我應該、我不得不......,而不是我意欲”。
在理想的情形中,一個人會發(fā)現自己的命運,而并不僅僅是為命運所左右、所規(guī)定、所裁決。一個人認識自己的命運時,仿佛實在不知不覺中等待著它。
這種理想的境遇(即內在需求與外在要求的高度一致)既引起幸運的種種情感,又引起矛盾心理和卑微感。此時會有幸運感、幸福感、必要的感恩感;對這一奇跡竟會出現的敬畏感,對自己竟會被命運選中的驚異感;驕傲中還有一絲謙卑。如果這種境遇發(fā)生在一對愛侶身上,那么在他們身上還可以感覺到為他人的不幸而惋惜的傲慢感。
在這一水平上已經超越了工作和娛樂的分離,工資、消遣、休假等等都必須從更高的水平來定義。
這樣一種具有真正意義的人,就是他正在成為他自己那一類人,也就是成為他自身,就是實現了他的真實自我的人。對某一特殊職業(yè)來說,某人是這世界上最合適的人,而這一特殊職業(yè)對這人的天賦、才能、趣味來說也是最合適的。他就是這職業(yè),這職業(yè)就是他。
對自我實現的人而言,工作和娛樂之間通常的習慣上的分裂已完全被超越了。在自我實現的人那里,在這樣一種情景中,工作與娛樂沒有明顯的區(qū)別。他的工作就是娛樂,他的娛樂就是工作。如果一個人熱愛他的工作,從中得到愉悅,這世界上再沒有任何其它活動可與它相比。他熱切地追求它,每次休息后都急切地回到它那里去,那么,我們怎們能說“勞動”是違反某人的愿望強迫他去干的呢?
這種熱愛使命的人想把自己與他們的工作同一化(相溶合、一體化),并使工作具有自我的特征,成為他自我的一部分。在自我實現的主體那里,他們所傾愛的工作逐漸取得了自我的特征,與自我同一,溶合起來,成為一體。成為一個人的存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自我實現的人所獻身的事業(yè)似乎可以解釋為內在價值的體現和化身,而不是指達到工作本身之外的目的的一種手段,也不是指機能上的自主。這些事業(yè)之所以為自我實現的人愛戀,是因為它們包含著這些內在價值。也就是說,自我實現的人最終所思戀的是價值而不是職業(yè)本身。職業(yè)只能是某種最高價值的載體、工具和化身。
另外的收獲,知道了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之間的區(qū)別。即假設A是條件,B是結論。由A可以推出B,由B可以推出A,則A是B的充要條件(充分且必要條件)。由A可以推出B,由B不可以推出A,則A是B的充分不必要條件。由A不可以推出B,由B可以推出A,則A是B的必要不充分條件。由A不可以推出B,由B不可以推出A,則A是B的不充分不必要條件。簡單一點就是:由條件能推出結論,但由結論推不出這個條件,這個條件就是充分條件。如果能由結論推出 條件,但由條件推不出結論。此條件為必要條件。如果既能由結論推出條件,又能由條件 推出結論,此條件為充要條件。
2017年11月19日晚于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