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月24日 渥太華 晴

今天接著寫寫美國憲法史上的“天下第一案”。明天開學,憲法課取消了,就上半天,爽。

Marbury v. Madison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1803)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無疑是美國憲法史公認的“天下第一案”。因為聯(lián)邦法院在這個充滿爭議的案件中第一次使用了司法復核(judicial review)的概念,從而一舉奠定了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美國歷史上與政治格局中舉足輕重的地位。

1800年十月,美國作為一個新成立的國家開始了第四次總統(tǒng)選舉。代表弗吉尼亞州利益集團的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人托馬斯杰斐遜(Thomas

Jefferson)在競選中一舉擊潰了時任總統(tǒng)、代表麻薩諸塞等州的聯(lián)邦黨(Federalist Party)人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聯(lián)邦黨人不但失去了總統(tǒng)大位,而且甚至沒能在國會選舉中保住多數(shù)席位,使得民主共和黨在相當長的時間在美國確立了政治上的絕對優(yōu)勢。為保住僅存的自身政治影響力,尚且處于聯(lián)邦黨人控制的國會抓緊在1801年三月三日前杰斐遜正式當選前光速通過了一系列增設法官人員數(shù)量、設立法院的法案,并大肆將其聯(lián)邦黨人親信安插于法律系統(tǒng)之內(nèi)。恰逢1800年底,時任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奧利弗埃爾沃斯(Oliver Ellsworth)辭職,身為總統(tǒng)的亞當斯隨即提名著名聯(lián)邦黨人、時任美國國務卿的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成為美國繼任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并迅速得到了國會的批準。1801年三月三日,亞當斯在卸任當天趁著朦朧夜色通過了《1800年司法法》—現(xiàn)在亦被戲稱為“午夜法官法案“(Midnight Judges Act)—并依此一口氣任命了42位治安官(Justice of the Peace, 亦作太平紳士)。和把大象裝進冰箱一樣,治安官的任命同樣也分三步:第一,這些治安官于1801年三月二日獲得國會的認可;第二,于1801年三月三日獲得了時任總統(tǒng)亞當斯正式簽署了這些治安官的任命文件并交由國務卿蓋章生效;第三,這些委任狀需要經(jīng)由國務卿實質(physically)交予被委任人。

問題出在了第三步,交付。由于處在新舊政府交接之際,馬歇爾又從國務卿崗位被調任為聯(lián)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必須主持繼任總統(tǒng)杰斐遜的宣誓就職儀式。因此,他沒有能夠及時將所有治安官委任狀及時一一送達。繼任國務卿托馬斯麥迪遜(Thomas Madison),在接管國務卿職責后,立即停止了委任狀的送達。

威廉馬伯利(William Marbury),一個馬里蘭州的大銀行家、大莊園主,是在亞當斯任命的42位治安官中沒有收到委任狀的一員。他依據(jù)《1789年司法法》中13條之規(guī)定,即國會賦予聯(lián)邦最高法院針對聯(lián)邦官員提出執(zhí)行令(Writs of Mandamus)的案件擁有初審管轄權(original jurisdiction),找到了同為聯(lián)邦黨人老同志的馬歇爾,并要求由最高法院直接進行裁決,強制要求新任國務卿麥迪遜執(zhí)行委任程序。這位地主資本家不知道的是,此舉反倒是把老同志架在了火上烤。

此時擺在馬歇爾面前的問題是一種兩難且生死攸關的處境。如果最高法院不能依照法律向國務卿下達強制執(zhí)行令并駁回了馬伯利的請求,那么不但馬歇爾先生會失去一位志同道合的朋友,依照英美法系的判例傳統(tǒng)(stare decisis),此舉更是等同于最高法院本身否認了司法系統(tǒng)擁有針對行政系統(tǒng)下達執(zhí)行令的權力,由此淪為行政或立法的下屬機關,而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美好藍圖便會自此灰飛煙滅。但是強制執(zhí)行又是希望渺茫的。原因很簡單,誠如本案整整九十年后一位在東方降生的偉人所言,“槍桿子里面出政權”,在這個剛剛宣布獨立不到三十年,被世界所承認僅二十年的國家里,造反革命之風仍然盛行,割裂割據(jù)的思想仍然風靡,而依憲法成立的最高法院并不具備實際執(zhí)行自身命令的力量與權力。換言之,無論如何書寫,法院的判決很大程度都會是一紙空文。此時杰斐遜政府若拒不接受判決結果,最高聯(lián)邦法院將完全喪失自身政治合理性與法律地位。由此可見,無論馬歇爾做何選擇,聯(lián)邦最高法院都到了存亡之秋。但是他選擇了第三條路,堪稱下出了一步法律史上的妙手棋。

馬歇爾提出了三個問題。第一,申訴人馬伯利是否有權取得委任狀;第二,如果有權,且該權利受到侵害,法律是否能夠向他提供補救(redress);第三,如果法院能夠提供補救,是否應有最高法院下達執(zhí)行令。馬歇爾代表最高法院提出多數(shù)意見,認為馬伯利是通過合法程序被任命為治安官,因此擁有正當權益獲取委任狀。法律理應為他提供補救。但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無權向其提供補救,因為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于該項事務并沒有初審管轄權。之前提到,國會在《1789年司法法》中賦予了聯(lián)邦最高法院針對該項事務初審管轄權。但馬歇爾認為,《1789年司法法》中的該項條款明確與憲法第三章中規(guī)定最高法院的上訴管轄權(appellate jurisdiction)相悖,因此判定《1789年司法法》以擴大憲法所賦予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管轄權為由違憲。也就是說,馬伯利本質上沒有錯,可是他告錯了地方,最高法院無權直接受理他的案件。

那么問題來了,既然《1789年司法法》是由國會制定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作為司法系統(tǒng)的執(zhí)行單位怎么能對其進行廢黜呢?馬歇爾在判決書中回答給出的答案,叫做司法復核。最高法院聲稱其享有復核一切司法以及立法的權力以確認法律是否符合憲法或憲法精神。馬歇爾在判決中寫下的、至今仍然刻在最高法院墻壁上的名言“解釋法律毋庸置疑是司法部門的權限范圍與責任”(It is emphatically the province and duty of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to say what the law is.)在人類憲法的歷史上首次確立了司法復核的權力。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以退為進,表面上將皮球踢向了身為第三方的下級法院,實則將自己從進退兩難的局面解救出來的同時,極大程度地在一個雙方各方無法拒絕的時機將手伸向了美國政治的核心話語權及立國之本——憲法。對于這樣一個結果,無論是身為繼任總統(tǒng)的麥迪遜及其民主共和黨人還是下野的聯(lián)邦黨人們都無法指摘一個依照憲法拒絕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做出的從未發(fā)生的判決。

舉個略欠周全的例子,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之于美國有如赤壁之戰(zhàn)之于三國時期的中國,因為自此之后,司法系統(tǒng)逐步將對于憲法的解釋權納入懷中,并在此基礎上對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權力形成相互平衡和掣肘,從而徹底奠定了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生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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