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倒把罪,顧名思義即是以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獲取利潤。“投機倒把”一詞產生于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六七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tǒng)配價,同時企業(yè)超計劃自銷產品并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在1997年取消“投機倒把罪”,投機倒把條例也于2008年1月撤銷。
投機倒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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