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相約自殺

所謂相約自殺,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在我國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相約自殺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其中有的自殺身死,有的自殺未死或未自殺,則應針對不同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相約自殺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相約自殺中一方受托先殺死對方,繼而自殺未逞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是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二是一方教唆對方自殺,同時表示自己一同自殺,在共同自殺時,被教唆者自殺身亡,而教唆者自殺未逞的,對教唆者應按教唆自殺處理,定故意殺人罪,在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是相約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殺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負刑事責任,不能認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殺人罪。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或內容合作請聯(lián)系作者
【社區(qū)內容提示】社區(qū)部分內容疑似由AI輔助生成,瀏覽時請結合常識與多方信息審慎甄別。
平臺聲明:文章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由作者上傳并發(fā)布,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簡書系信息發(fā)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相關閱讀更多精彩內容

友情鏈接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