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相約自殺,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在我國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相約自殺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其中有的自殺身死,有的自殺未死或未自殺,則應針對不同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相約自殺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相約自殺中一方受托先殺死對方,繼而自殺未逞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是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二是一方教唆對方自殺,同時表示自己一同自殺,在共同自殺時,被教唆者自殺身亡,而教唆者自殺未逞的,對教唆者應按教唆自殺處理,定故意殺人罪,在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是相約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殺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負刑事責任,不能認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