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中院通過選取適用民法典審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離婚案件,深度解析離婚糾紛中認定構成家暴后會產生的法律后果,可供讀者參考。具體內容推送如下:
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民法典特刊|離婚糾紛涉家暴的法律后果解讀
作者|吳揚新
案例一 康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實施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事由?
【基本案情】
康某(女)與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訴稱,王某婚后不久便從公司離職無工作,一直由康某負擔全部家庭日常生活開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瑣事對康某進行毆打,2015年6月8日21時,王某與康某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將康某頭部用鈍器砸傷,康某報警并做了傷情鑒定??的诚蚍ㄔ涸V請解除婚姻關系。王某辯稱,不同意離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訴離婚,康某不夠冷靜過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過錯,雙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審判實踐中,對于初次起訴離婚,又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穩(wěn)定原則,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對于存在家庭暴力等離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訴離婚,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環(huán)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危險因素。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堅決悔改,不同意離婚,若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判決準許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案例二?張某訴焦某離婚糾紛案——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子?;楹箅p方感情不和,焦某酒后經常當著孩子的面對張某進行謾罵、毆打,孩子因受到驚嚇常常放學后在街上游蕩不敢回家。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孩子歸其撫養(yǎng),焦某辯稱張某是家庭婦女,沒有工作收入,沒能力撫養(yǎng)孩子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焦某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fā),孩子判歸張某直接撫養(yǎng)。焦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p>
由此,在處理離婚糾紛涉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時,要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確定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的重要考量因素。
審判實踐中,有施暴者辯稱家暴行為僅存在于夫妻之間,但并不影響其對孩子的感情,此時是否會導致其喪失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權利呢?我們認為,家暴行為是一種家庭成員之間的嚴重侵害行為,在涉家暴的離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親眼看見其父母之間發(fā)生家暴行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過程會給其內心造成極大心理創(chuàng)傷,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實際上也同樣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認定構成家暴,不論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據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如無其他情形,一般認為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
案例三?郎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離婚財產分割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可對施暴方少分財產
【基本案情】
郎某(女)與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記結婚?;楹箅p方感情日漸疏離,郎某便搬到單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吵鬧、威脅,并將宿舍門鎖的鎖眼堵死,在樓道里摔東西、門前燒香、祭拜、墻上涂寫等等。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分割財產。李某收到法院傳票后向郎某連續(xù)發(fā)送微信百余條,內容均涉及恐嚇威脅。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根據在案證據認定李某構成家庭暴力。在財產分割上依據照顧女方原則和無過錯方原則,判決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財產。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p>
民法典首次規(guī)定了離婚分割財產中“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對于家暴施暴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對施暴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p>
可見,我國立法充分保護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認定上,不僅包括身體暴力,還包括精神暴力。實踐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現為施暴者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謾罵、誹謗、宣揚隱私、無端指責、人格貶損、恐嚇、威脅、跟蹤、騷擾等。精神暴力通常會使受害人產生自卑、恐懼、焦慮、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傷害。
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懼,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隱蔽性,但其對受害方的傷害卻不亞于身體暴力。因此,應摒棄只有身體暴力才是家暴的錯誤觀念,對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說不,用法律維護自身的人格尊嚴與精神利益。
案例四?唐某訴劉某離婚糾紛案——一方遭遇家暴離婚可請求施暴方進行損害賠償?
【基本案情】
唐某(女)與劉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記結婚。由于二人年齡相差較大,劉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蹤監(jiān)視唐某?;氐郊抑袆⒛撤磸捅P問唐某是否與異性往來,一旦發(fā)現有異性給唐某發(fā)送微信或打電話,就對唐某惡語相加并讓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導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產生幻聽。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損害賠償金1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根據在案證據認定劉某構成家庭暴力并判決支持唐某要求劉某支付10萬損害賠償金的請求。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為不僅會給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損害,還會對其精神造成嚴重創(chuàng)傷和消極影響。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也進一步明確,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因此,離婚糾紛中家暴受害方不僅可以主張因家暴行為產生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等,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