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薩班斯法案,又被稱為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其全稱為《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由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薩班斯(Paul Sarbanes)和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Committee on Financial Services)主席奧克斯利(Mike Oxley)聯(lián)合提出。該法案對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做出大幅修訂,在公司治理、會計職業(yè)監(jiān)管、證券市場監(jiān)管等方面作出了許多新的規(guī)定。

內(nèi)容介紹

禁止公司官員,董事等相關人員對審計實務施加不當影響;責成SEC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規(guī)定,設定最低檢查期,并在指定的日期內(nèi)提交對分析師的利益沖突,公司治理實務,執(zhí)行(enforcement actions),信貸評級機構等的專項研究報告.與最終通過的版本相比,第一稿較溫和,不僅沒有最終定稿所包括的各項嚴厲的刑事責任要求,而且,對會計職業(yè)監(jiān)管相對較寬松。當然,這與該法案起草時間短有一定的關系,因為,2001年12月2日安然申請破產(chǎn)保護,第一稿正式提交的日期為2002年2月14日。


引申:安然事件

紀錄片:安然:房間里最聰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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