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星劇照代言侵權事件!

明星劇照代言,就是電影出品公司授權客戶使用明星在某個電影里扮演的角色劇照,明星代言無非就是使用明星的照片肖像,而劇照同樣是明星的肖像,兩者卻有著天壤之別,可能明星本人代言動則幾百萬上千萬,而明星劇照二十萬以內(nèi)基本可以覆蓋。

在影視劇拍攝完成后,會形成動態(tài)的影視作品和靜態(tài)的影視劇照兩種作品,但無論哪種作品,演員均不享有其著作權而是由影視劇的出品方、攝制方等享有其著作權。演員在參演該影視劇時,則可視為該演員已經(jīng)同意制作方在以電影宣傳為目的的情況下使用其肖像,其已經(jīng)將肖像權進行了部分讓渡并通過合同約定制片方有權使用演員肖像的情況,演員也必須予以配合。但制片方在使用時必須是合理使用即僅限于為了該影視劇的宣傳、推廣而使用。

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可以看到,就著作權法的層面而言,除非他人惡意對劇照進行PS后(造成演員形象被歪曲)再進行商業(yè)使用,否則演員很難通過著作權方面進行維權。

平時大家市面上見到包裝盒上的明星,不一定就是明星代言。一款全新品牌宣傳模式:明星劇照,也叫影視IP衍生品,在得到劇組主出品、電影發(fā)行、聯(lián)合出品、音像制品等一切擁有影視版權公司授權許可下,商家可以使用明星在某部劇里的角色圖片結(jié)合商家自身產(chǎn)品,聯(lián)動宣傳使用,可線上電商、媒體,可線下包裝、店面等等,比如劉德華劇照可能只需要幾十萬,就能起到物美價廉、物超所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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