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女子沙白發(fā)布視頻稱決定赴瑞士接受安樂死,引發(fā)關注。女子在發(fā)布的“爸爸和我最后一個視頻”稱“我過了極好的一生”,同時還對她80歲的父親說“以后我再也不會麻煩你了”。
據(jù)悉,今年40余歲的沙白于20歲確診紅斑狼瘡,該病會導致身體免疫系統(tǒng)自我攻擊,紅斑狼瘡不易根治,需長期治療且患者長期遭受折磨被醫(yī)學界稱為“不死的癌癥”。
今年沙白患上嚴重的腎炎,但無法進行腎移植,只能靠透析維持。經(jīng)過反復嘗試,確定沒有康復可能,于是她努力聯(lián)系到瑞士安樂死機構,完成了全流程的申請。10月12日,她在78歲的父親的陪伴下,前往瑞士,毅然赴死。
生命對于每個人都是無價的財富,因此每當有人愿意主動放棄生命選擇死亡,往往都會引發(fā)公眾關注。而安樂死作為能讓人主動選擇的死亡方式,也常常引發(fā)熱議。
在瑞士,若提供幫助之人非以營利目的,則協(xié)助自殺并不違法,前提是提供幫助的人沒有從中獲利;但在我國,安樂死卻尚未被合法化。近年,據(jù)有關調查顯示,自1987年到2017年,以每10年為一個階段的數(shù)據(jù)調查顯示,對于普通群眾而言,對于安樂死的支持態(tài)度已從35%上升到了70%,在法律界,也有部分人士呼吁著安樂死的合法化。但盡管支持安樂死的人逐年增多,到目前為止,主流對于安樂死合法化仍持消極態(tài)度。那么,安樂死合法化的阻礙在哪?
對此,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表示,關于安樂死問題的爭論長期不休。最早在 1988 年的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安樂死合法化”的議題就曾被討論過,其未合法化,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憂慮:
第一,安樂死問題的刑法學本質歸根結底是對被害人承諾的研究,即被害人承諾在安樂死領域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被害人承諾在其他情形中不可突破的承諾范圍。而在現(xiàn)代刑法學中,往往認為被害人的承諾在人身損害方面僅僅可以承諾到輕傷,即被害人承諾了其接受行為人對其造成的重傷后果或者死亡后果,此承諾也無法使行為人對于其所造成的重傷后果或者死亡后果免責。
第二,我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保障公民的生存權,尊重和保障人權。但安樂死對于執(zhí)行安樂死的醫(yī)生來講確實損害了他人的生命權,因此安樂死行為與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存在沖突,其合法化首先需解決法律體系上的沖突問題。
第三,安樂死執(zhí)行過程中,病人自由意志的保證也存在難題。若此得不到保障,則不得不擔憂利用安樂死手段合法殺人事件的滋生。如果病人是被一時的病痛折磨產(chǎn)生死亡意志,或者因為醫(yī)生或家人對其進行安樂死的引導,亦或是病人在作出安樂死決定后后悔,但又因身體愿意無法再明確表達拒絕的行為,則安樂死一旦執(zhí)行,之后根本沒有后悔的余地,因為生命無法重來,也沒有辦法重新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