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在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常??陬^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一些材料什么的,這樣做的確不太規(guī)范,所以本條加重了書面告知的責任——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另外,本條(四)項“登記權”用詞語焉不詳,有待商榷,登記機構有“登記權”,申請人有“登記權”沒?改為“管轄權”可好?

bdcdj1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