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香港知識ABC: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釋法(三)

第二次釋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釋法的核心內容正是香港存在很大爭議的政改問題。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條和第三條作了解釋。當時香港正在進行政制檢討。2004年三月兩會期間,港區(qū)全國人大代表強烈要求人大釋法。在這個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釋法,明確了中央對香港政制發(fā)展的主導權。即“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人大常委會要根據(jù)行政長官在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后提交的報告,并根據(jù)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作出決定。

按照香港特區(qū)《基本法》第158條規(guī)定,“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回歸后享受了極大的政治民主,《基本法》明確規(guī)定行政長官最終大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立法會頭幾屆選舉直選議席逐屆增加至2007年后再探討,最終達到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這種安排,既符合香港實際,又保證香港民主政治的發(fā)展。但是特區(qū)成立后,不時有人對基本法設計的香港政制看不順眼,泛民派屢屢鼓噪要修改基本法,大力鼓吹全面直選、提前直選、“一人一票選特首”等,一些人還要求全民普選行政長官。

2002年9月24日,香港特區(qū)政府推出《實施基本法第23條咨詢文件》,開始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lián)系”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咨詢。2003年春,由于“非典”在港爆發(fā),國安條例在立法會的進程并未受到市民的廣泛關注。2003年6月,“非典”過后,關于國安條例的爭議進入高峰,泛民派強烈反對條例草案中一些被指為過于嚴厲的條文,開始用“腳步說話”,組織七一大游行,表達不滿,過后還組織了多次集會游行。泛民派雖以“民意代表”自居,其背后往往有外國政治勢力的身影,實質上成為香港政制循序漸進發(fā)展的阻礙力量。

對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2008年立法會選舉方式爭論的焦點在于香港政改的主導權在誰,是中央主導還是香港特區(qū)可以自行更改政治體制。泛民派要求在2007年(第三屆特首選舉年)和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年)實現(xiàn)雙普選。他們的依據(jù)是《基本法》本身的一些條文,因為它一方面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根據(jù)其“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發(fā)展民主,“最終”達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的普選;另一方面,《基本法》又表明2007年以后特區(qū)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有可能修改。實際上,特區(qū)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授予的,特區(qū)的高度自治權不包括改變現(xiàn)行政治體制和選舉制度的權力,香港政改的主導權屬于中央,中央有權全程參與。這就與香港泛民派和一些法律界人士對香港自治權和《基本法》的理解有很大不同。

2004年3月,原為香港資深大律師,香港民主黨的前任主席,自稱“敢于當殖民主義走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議員李柱銘等3名泛民派議員赴美出席美參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舉行的所謂“討論香港民主”聽證會后,美國參議員在《亞洲華爾街日報》撰文稱如北京繼續(xù)妨礙港人對民主的意愿,美國將質疑基本法是否作為管治香港的適當基礎,

3月26日,董建華在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特區(qū)政府已收到中央政府相關通知”,“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第158條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為這些問題作出權威性的決定,不但可以消除香港社會的疑慮,減少爭拗,還可以確保今后更好地處理具體方案和相關立法工作?!?/p>

?3月27日,香港各界人士紛紛發(fā)表言論歡迎人大常委會釋法。香港中華總商會會長曾憲梓認為,人大此時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釋法的做法適當,有助平息香港現(xiàn)在的爭拗。香港《大公報》的社評認為,憲制性爭議的最終解決途徑是回歸憲制層面,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統(tǒng)一對有關條文的理解,可減少無謂的政治爭拗和社會耗損,對香港全面正確地實施“一國兩制”方針,保持長期繁榮穩(wěn)定,是很有必要的,時機也是恰當?shù)摹?/p>

2004年4月3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分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的關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2004年4月6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大第二次釋法,為香港政改問題奠定了法律基礎,在香港政改問題的發(fā)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此次釋法,堅持了循序漸進發(fā)展香港政制的原則,明確了中央政府在香港政制發(fā)展中的主導作用,對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頒布,及特區(qū)政改問題的進一步發(fā)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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