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香港基本法釋法,主要涉及居港權問題,明確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
此次釋法的起因是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的“吳嘉玲案”。
根據(jù)基本法第24條的規(guī)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均為香港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享有居留權。1997年7月1日,年約10歲、父親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吳嘉玲偷渡來香港,未能獲得居港權,引發(fā)爭議。7月9日,特區(qū)政府向臨時立法會提出入境條例修訂條例,于翌日實施居留權證明書計劃,規(guī)定有關人士必須持有附貼有效居權證的有效旅行證件(即單程證),才可確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二款第(三)項所指的香港特區(qū)永久性居民身份。吳嘉玲在父親的代表下,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稱入境條例有關修訂違憲。其后,同樣提出司法覆核的人士增加。
香港終審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無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均擁有居港權,吳嘉玲勝訴。
香港特區(qū)政府當時估計,倘若依照終院裁定執(zhí)行,10年內約167萬人可從內地大規(guī)模移居香港,甚至通過非法途徑偷渡來港,將對本港社會入境管制及人口造成沉重壓力,在社會上引發(fā)軒然大波。
1999年5月18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國務院提交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這便是第一次釋法的由來。
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釋法,實質上否決了香港終審法院的有關裁決?!熬痈蹤唷苯o回歸后的香港帶來了第一次人大釋法,為香港以后解決類似爭端開了一個先例。
“吳嘉玲案”變成了一個政治事件,實際上是香港部分法官和大律師們,挑戰(zhàn)中央司法主權并試圖讓香港終審法院擁有獨立的司法主權的政治性案件。案件的裁決,反映當時本港法官對“一國兩制”、基本法及中央與香港特區(qū)的關系,以至基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缺乏透徹認識,也沒有考慮判決后果對香港繁榮穩(wěn)定的影響。
盡管中央在香港回歸之后采取“不干預”政策,但在涉“一國”主權問題上,中央必須承擔起主權者的政治責任。面對這起政治案件,中央的處理始終著眼于政治考慮,既然無法用協(xié)商政治的方式來糾正終院判決,而必須采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那么如何運用法律手段就成為對政治智慧的考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此次釋法,極大豐富基本法的實踐經驗,平息香港社會因理解基本法條文的爭議所引發(fā)的社會動蕩,為經濟社會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一個穩(wěn)定的法律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