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關于“年休假”你想知道的......

所謂“年休假”,其實就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xù)休假。

“年休假”原本是員工的福利,但現實中卻總會遇到一些問題,例如: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嗎?年休假沒休完公司要清零,合理嗎?未休年休假,職工工資如何計算?休了產假或寒暑假,還能休年假嗎?新員工有年休假嗎?辭職、裁員但年假沒有休完怎么辦?這些問題在這篇文章中都可以找到答案。

1、年休假能休幾天?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備注:證明工作年限最直接的證明是社保累計繳費年限。如果無法提供社保累計繳費證明,則可以找到與之前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等,這些資料都能夠佐證工作年限。

2、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按此理解,職工年假應在當年內休完,只有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年假未休才能后錯補休。

3、年休假沒休完公司要清零,合理嗎?

根據法律規(guī)定,年休假可以統(tǒng)一安排,也可以在次年休,如果要清零,應當經過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并取得員工同意,沒有經過員工同意,擅自將年休假清零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屬于無效的行為。

依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4、未休年休假,職工工資如何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舉個例子,小王每月工資收入4350元,應休未休年假為2天,以月計薪天數為20天,那么除了當月工資外,他還能得到的補償為:4350/20*2*200%=870元。

5、因為員工自身原因沒有休年假,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呢?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6、休了產假或寒暑假,還能休年假嗎?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確提出,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說,休完產假還可以繼續(xù)享受應有的年假。

但是比年假更高一層的寒暑假則不能和年假同時享有了。根據《條例》,以下情況不享受年假:包括“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等。

7、在目前公司工作不滿1年,但累計工作年限已超1年,可以休年休假嗎?

累計工作滿一年才有資格休年休假,但是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一年,在本單位才有資格享受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guī)定,需要累計工作滿一年,并且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才可以享受年休假,因此,如果在目前公司工作沒有滿一年,是無權享受帶薪年休假的。

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8、辭職、裁員但年假沒有休完怎么辦?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辭職時,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對于未休完的年假,勞動者可以選擇在離職前將年假休完。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年休假,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以放棄未休完的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資收入三倍的年休假報酬。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舉個例子,小張4月離職,2017年已經在公司上班90個工作日,一年法定應休年假為5天,已休0天,那么他還剩下幾天年假呢?

計算公式為: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結果是小張還有1.2天年假未休。公司只需要支付他1天的工資報酬即可。還有另一種情況,即小張只工作了4個月,卻已經休完年假,根據規(guī)定,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9、年內因工傷請過1個月病假,還可以申請年休假嗎?

可以。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不享有年休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10、公司未經協(xié)商安排年休假,我有權拒絕嗎?

根據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人社部發(fā)布的典型案例,里面明確規(guī)定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充分協(xié)商,如果沒有履行與勞動者進行充分協(xié)商這一法定程序所做出的安排休年休假,勞動者有權不予接受。

從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可以看出,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保護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的權利,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11、單位不允許休年休假,勞動者該怎么辦?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12、涉及年休假爭議,應該由勞動者舉證還是用人單位舉證?

針對年休假發(fā)生爭議,用人單位主張已經安排休年休假的,或者已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應當由用人單負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主張已經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或者主張已經依法及時向勞動者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資,應當有用人單位提供相關的證據,否則應當有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

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負有管理的義務和責任,關于年休假是否已經安排工資已經支付,相關證據都在用人單位的掌握之中,所以用人單位要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

包括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放棄未休年休假的,也應當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已經明確表示放棄年休假的事實,提供相關的證據,否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能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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