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近年末,可能不少小伙伴還有年休假未休。對于很多人來說,年休假是一年中最期待的日子之一,因為這段時間可以放下工作,放松身心,與家人朋友共度美好時光。
然而有個疑問,員工因為個人原因而未向公司申請休年休假,公司是否有權利單方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公司安排員工休年假時需考慮員工個人意愿,但具有最終的安排決定權,即公司有權利單方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而需要征得員工同意的情形只有兩種:
1.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安排年休假的。這里指公司因為工作原因不能給員工休年休假;
2.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
因為公司原因未能給員工安排年休假的,如何折價補償?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所以要注意,當員工主動提出不休年假時,不能拿3倍工資;而當用人單位因為工作情況征得職工同意,不安排休年假后,員工可拿到3倍工資。